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2222民初3951号
原告:包巴德日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刘双福,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水九月,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巴德日吐诉被告刘双福、水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巴德日吐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巴德日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巴德日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
审判长 王宝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乌云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