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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2民初3951号

包巴德日吐与刘双福、水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巴德日吐;刘双福;水九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2222民初3951号

原告:包巴德日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刘双福,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水九月,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巴德日吐诉被告刘双福、水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巴德日吐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巴德日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巴德日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

审判长 王宝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乌云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