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美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美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美合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5账户的存款4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