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1222民初1808号
原告:韩明星,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薇,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韩明星与被告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明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明、被告于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薇给付原告韩明星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被告于薇和其母亲温艳玲到原告家里,称被告姐姐于丽患眼病,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汇款方式将300,0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后一周内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于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即2018年10月9日,被告于薇和其母亲温艳玲到原告处借款300,000.00元,用于被告姐姐于丽治疗眼病,因原告与被告父亲系生前好友,原告同意借款救急,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次日即2018年10月10日通过汇款方式将300,0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后一周内还款。被告收到钱后,于2018年10月11日取出150,000.00元给被告姐姐于丽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眼病,同时又偿还被告老姨温敏50,000.00元,偿还被告二姨温艳芳50,000.00元,剩下的钱被告还信用卡了。被告于薇陈述称同意偿还借款,只是月薪4,000.00元左右,还要偿还房贷。原告称因被告急用钱,考虑到被告名下有楼房才借款给被告300,000.00元,就怕偿还不上。上为本案事实有借据、汇款凭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韩明星与被告于薇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于薇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借款均未约定利息的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于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韩明星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于薇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于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韩明星借款300,000.00元;
二、于薇给付韩明星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0元,由被告于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