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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执15272号

申建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唐征元;申建国;李书美;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5272号

申请执行人:唐征元,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丕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楼**C段445。

法定代表人:李书美。

被执行人: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楼**。

法定代表人:申建国。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工业园区新东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申建国。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前井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申建国。

被执行人:李书美,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执行人:申建国,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执行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申建忠。本院在执行唐征元与申建国、李书美、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申建国、李书美、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申建国、李书美、邯郸市东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冠科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