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02民初6702号之二
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北市区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6304972G。
法定代表人:朱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诺,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亳州市森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