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02民初11071号

临沂红旗小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临沂红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02民初11071号

原告:临沂红旗小学,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25716544701。

法定代表人:彭振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负责人:王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凤,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红旗小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红旗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红旗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校方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8日0时起至2018年5月17日24时止。2017年11月29日,原告在校生孙豪军患有心脏病,因该生更换班主任及体育老师,未将该生情况通知新任老师,该生在体育课进行操场折返跑练习中意外猝死。后经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学生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赔偿学生父母720000元,后原告已实际赔付500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辩称,投保属实,但是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6条第8款的约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受害人孙豪君有心脏病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投保和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告赔付500000元的事实,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临沂市中医医院出具孙豪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告赔付后向被告理赔,被告向原告出具特殊案件报批表,该报批表载明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经过,被告负责人在该报批表中签字,同意赔付。现因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本院。被告主张,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6条第8款的约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责条款我公司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提交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和保险条款予以证实。经原告质证认为,对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并没有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说明。对保险条款有异议,被告未向原告出示过该条款,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不适用原、被告双方的纠纷,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校方责任险,因原告方明知在校生孙豪军患有心脏病,不能剧烈运动,仍让其进行跑步练习,致使该生猝死,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方已赔付学生父母500000元,且原告向被告理赔过程中,被告负责人签字同意赔付,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被告主张,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6条第8款的约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责条款我公司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并没有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说明,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向原告出示过该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的答辩主张,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临沂红旗小学要求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红旗小学保险金5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临沂红旗小学,开户行:临商银行兴华支行,账号:80000290400560000023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判员  邹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