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828民申3号

王先松与崔显泽、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先松;崔显泽;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叶方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民申3号 再审

申请人:王先松,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崔显泽,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榜组。

法定代表人:崔甲东。

被

申请人:叶方记,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再审申请人王先松与被申请人崔显泽、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叶方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就(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王先松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对本案不予再审”的答复。现王先松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王先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时银

审 判 员 王海林

审 判 员 赵柯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

书记员 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