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民申3号 再审
申请人:王先松,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崔显泽,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榜组。
法定代表人:崔甲东。
被
申请人:叶方记,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再审申请人王先松与被申请人崔显泽、岳西县渝湘楼餐饮有限公司、叶方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就(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王先松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对本案不予再审”的答复。现王先松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王先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时银
审 判 员 王海林
审 判 员 赵柯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
书记员 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