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003民初4502号
原告:贾亚辉,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红,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小培,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贾亚辉与被告谭小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涛、张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小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贾亚辉(40000元)整欠钱人、谭小培2016.8.18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谭小培下欠原告贾亚辉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清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谭小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亚辉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谭小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人民陪审员 胡海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亚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