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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5905号

陈作云与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作云;曾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5905号

原告:陈作云,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曾银萍,女,1955年5月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陈作云与被告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作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作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陈作云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曹 馨

人民陪审员  杨世安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