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5905号
原告:陈作云,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曾银萍,女,1955年5月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陈作云与被告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作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作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陈作云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曹 馨
人民陪审员 杨世安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