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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2执629号

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国中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国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执行人:安国中,男性,1964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执行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安国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国中行政非诉执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