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424民初1611号
原告:陈亮,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梅,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运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成安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建设街北头路西农牧局南侧。
负责人:冯运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尧,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亮与被告周运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凯运输公司)、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梅、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被告供销合作总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尧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运虎、方凯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周运虎、方凯运输公司赔偿陈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4399.5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手术治疗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保留诉权,待治疗结束后追加;2、依法判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供销合作总社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周运虎、方凯运输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供销合作总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7日,周运虎驾驶冀D-×××**/1B6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邯大北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陈亮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亮及乘车人蔡强涛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2018年3月22日,经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成公交认字【2018】第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运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亮无事故责任,蔡强涛无事故责任。2017年11月16日,方凯运输公司的华浩汽车运输队为冀D-×××**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供销合作总社投保有商业险。周运虎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陈亮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身体上遭受治疗折磨。具体损失为:医疗费64433.5元、误工费22976元、车辆停运损失1800元、护理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1920元、交通费227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14399.5元。故诉至法院。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真实性无异议,对陈亮合理合法损失在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均有效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和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2、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陈亮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扣除;3、陈亮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过高,法院不应全部支持;4、陈亮并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予以支持;5、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供销合作总社辩称:1、在我公司参加统筹属实,不存在免赔、拒赔情形,并提供了年检、合法有效的驾驶员周运虎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冀D-×××**冀D-×××**号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的前提下,对于陈亮合法损失,同意依法赔偿;2、对陈亮合法、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冀D-×××**冀D-×××**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于赔偿;3、根据陈亮的起诉金额结合交强险的限额,应当足额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我公司不承担。4、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相关损失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我公司不承担;5、对原告起诉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其他意见在法庭质证和辩论阶段,提出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方凯运输公司、周运虎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7日15时30分许,周运虎驾驶冀D-×××**/1B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邯大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4KM+200M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邯大南线由西向东行驶的陈亮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蔡强涛)发生碰撞,造成陈亮、蔡强涛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22日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运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亮无事故责任、蔡强涛无事故责任。周运虎所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供销合作总社投有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间。陈亮在发生事故后,被送往成安县人民医院治疗1天,后转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住院64天(2018.2.28-2018.5.3),实际住院65天。诊断为:1、左股骨近段闭合性骨折;2、左胫骨中段闭合性骨折;3、多处牙折。陈亮的出院医嘱第3条:如患肢骨折完全愈合,则1年后取出内固定物。经查证陈亮确认的费用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陈亮的医疗费为64433.5元;2、误工费,根据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运输业标准计算为12220元(188元×65天);3、护理费,根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为8320元(128元×6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250元(50元×65天);7、交通费,提交的出租车票据存在连号及同一时间段打的相冲突,成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交通费为加盖印章的白条,故应酌情支付1000元,以上共计89223.5元。陈亮要求赔偿营养费,诊断证明未显示增加营养;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费用,未提交证据。另查明,庭审中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称给陈亮垫付一万元,但未提交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冀D-×××**/1B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庭后周海生反映,其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此车,是从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户口下在该公司,现在还欠该公司钱,但未提交挂靠证明;周海生提交了自己为陈亮垫付医疗费40000元的手续;周海生承认周运虎系其雇佣的司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确定陈亮的损失为:1、医疗费64433.5元;2、误工费12220元;3、护理费83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89223.5元。依照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运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亮无事故责任,蔡强涛无事故责任。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赔偿陈亮922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陈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21540元。剩余部分由供销合作总社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给陈亮58463.5元。因该车辆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供销合作总社投有第三者责任险,故以上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和周运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其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庭后周海生反映其是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因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可。周海生反应,其垫付40000元,因其未参加诉讼,故应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陈亮医疗费922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21540元,两项合计30760元。
二、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陈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8463.5元。
二、驳回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11元,陈亮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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