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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2民初5564号

杨选平与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选平;候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222民初5564号

原告:杨选平,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玉龙,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杨选平与被告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玉龙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杨选平变更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7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5分。2013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月22日,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尚欠15万元。后我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候玉龙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候玉龙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备注: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该借据下另写有“2014年1月10号至2015年8月31号”字样。同日,杨选平通过银行汇入候玉龙账户487500元。庭审中,杨选平自认给候玉龙汇款时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2500元;候玉龙于2016年1月22日偿还借款35万元。上述事实,有杨选平、候玉龙身份证、借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候玉龙向杨选平借款487500元的事实,有候玉龙出具的借据及杨选平银行汇款回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杨选平自认候玉龙尚欠借款1375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候玉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杨选平要求候玉龙偿还尚欠借款137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候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杨选平借款本金1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候玉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亚东

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

人民陪审员  丁华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岩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制偿还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