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5执16012号
申请执行人:刑二庭。
被执行人:张艺,女,1971年0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牛晨旭,男,1987年0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执行人:李利,男,1985年07月07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刑二庭与被执行人张艺、牛晨旭、李利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刑初49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缴纳及退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艺缴纳12000元罚金、牛晨旭缴纳12000元罚金、李利缴纳12000元罚金及共同退赔6440元。本院于2018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牛晨旭已缴纳12000元罚金、共同退赔6440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审判长 侯世永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