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赵玖桐。
被执行人:杨明先,女,汉族,1963年5月出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明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杨明先履行(2018)黔03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22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