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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执2032号

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明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赵玖桐。

被执行人:杨明先,女,汉族,1963年5月出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明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杨明先履行(2018)黔03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22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