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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刑初439号

王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02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彪,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2009年3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8)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彪因缺钱,遂于2013年6月29日,谎称自己为保定市教育局校产办员工,并提供虚构的工作单位和工资证明,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办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河北银行信用卡。2015年7月4日之后,王彪不再进行还款,其透支金额94187.84元。河北银行保定分行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上门催收欠款,王彪明知银行在追讨欠款因因没能力履行一直逃避追讨。截止2017年4月11日,逾期22期,欠款总金额131692.51元,其中本金94187.84元、利息16896.01元、滞纳金20608.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彪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郑某证言、逾期情况说明、催收记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彪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予考虑。鉴于被告人王彪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彪退赔被害单位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418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茗媛

人民陪审员  苑德胜

人民陪审员  黄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