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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执1841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刘小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稿纸 (2018)浙1023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4号恒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805759X。 法定代表人丁荣斌。 被执行人刘小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建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7)浙102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小建应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6.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执行费655.71元,但被执行人刘小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小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小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小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小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8年11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其委

审 判 员  忻鹏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徐 帅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4号恒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805759X。 法定代表人丁荣斌。 被执行人刘小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八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905224133。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建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7)浙102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小建应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6.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执行费655.71元,但被执行人刘小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刘小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小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小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小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8年11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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