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772号 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羊秋,女,生于1998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犯敲诈勒索罪 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羊秋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羊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雅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