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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恢1772号

羊秋、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羊秋;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772号 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羊秋,女,生于1998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犯敲诈勒索罪 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羊秋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羊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雅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