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1226执388号

韦俊满、蓝一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一民;韦俊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26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韦俊满,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蓝一民,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韦俊满诉被告蓝一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8)桂1226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一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26执38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蓝一民名下有车牌号为粤R×××××东风牌汽车一辆,目前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韦俊满释明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时,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志甫

审 判 员 何 毅

审 判 员 谭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韦 娜

书 记 员 韦项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