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8362号
申请执行人:刑二庭。
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姜慎宽,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刑二庭移送执行张军伟、姜慎宽罚金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军伟、姜慎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除在案扣押的65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军伟、姜慎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军伟、姜慎宽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储志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