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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3执恢356号

秦某与朱某、秀某1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秦某;朱某;秀某1;秀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303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联系电话5052923

法定代表人:关某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秀某1,女,1968年3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秀某2,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秦某申请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执字第001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执字第001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晓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