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303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联系电话5052923
法定代表人:关某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秀某1,女,1968年3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秀某2,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秦某申请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执字第001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执字第001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晓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