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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5民初1946号

张富民与杨浩、樊伟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富民;杨浩;樊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5民初1946号

原告:张富民,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住该镇董庄村四组,农民。

被告:杨浩,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住该镇东关村二组,农民。

被告:樊伟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正宁县西坡镇人,住该镇高渠村八组,农民。

原告张富民与被告杨浩、樊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李富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富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富民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