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5民初1946号
原告:张富民,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住该镇董庄村四组,农民。
被告:杨浩,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住该镇东关村二组,农民。
被告:樊伟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正宁县西坡镇人,住该镇高渠村八组,农民。
原告张富民与被告杨浩、樊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李富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富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富民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