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7497号
原告:马华东,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威,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芳珍,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马鑫晖,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马广炎,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马华东与被告马芳珍、马鑫晖、马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马华东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华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华东负担。
审 判 员 胡金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