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1民初6690-1号
原告:刘永春,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告:徐贵民,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告:徐清海,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刘永春诉被告徐贵民、徐清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春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立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