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82执2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团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8896198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负责人:杨子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长华,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吴红珍,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10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团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未到庭接受调查,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2、查封被执行人吴长华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
三、在实地走访期间,向大丰区小海镇新窑村村民委员会村组干部了解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现在具体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吴长华、吴红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982执20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烨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