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58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
负责人:张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宪民,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平。
被执行人:李军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于丽,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唐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座9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平、于丽、北京唐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证执行证书一案的(2018)京长安执字1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路X号X号楼X层XXX号房屋拍卖,现已成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X号X号楼X层XXX号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
二、将被执行人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X号X号楼X层XXX号房屋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北京宇鸿彤信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U)名下。
三、强制注销北京唐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X号X号楼X层XXX号房屋上的全部抵押权登记。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