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赵尚富,男性,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后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630204081X
被执行人:于福源,男性,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前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7710160014
被执行人:艾文清,男性,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梅里斯区共和镇,身份证号230208197608220615
被执行人:朱文,男性,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前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69030901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尚富与被执行人于福源、艾文清、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08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