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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08执115号

赵尚富诉于福源、艾文清、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尚富;于福源;艾文清;朱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赵尚富,男性,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后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630204081X

被执行人:于福源,男性,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前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7710160014

被执行人:艾文清,男性,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梅里斯区共和镇,身份证号230208197608220615

被执行人:朱文,男性,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前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69030901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尚富与被执行人于福源、艾文清、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08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