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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7执798号

龚海、罗序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海;罗序友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7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龚海,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罗序友,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龚海申请执行罗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罗序友履行下列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9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下列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序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罗序友的银行存款、证券登记、工商登记、均无登记记录,查询被执行人罗序友车辆情况,发现其有汽车一辆,经本院调查其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3、到被执行人罗序友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序友外出下落不明多年,且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查询被执行人罗序友房地产登记情况,无登记记录;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罗序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7、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龚海电子送达了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龚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序友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罗序友除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车辆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胜辉

审判员  孙 岚

审判员  曾德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