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2民初7725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被告:陕西文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武刚。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身实体、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榆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