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保1669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286-2号A栋4楼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4178G。 法定代表人刘皓。 被申请人重庆东方丝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美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R9F9P。 法定代表人曹利民。 被申请人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9号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27197U。 法定代表人李福昌。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49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东方丝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9914.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蓝晓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