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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执6261号

黄艳芝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艳芝;徐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6261号

申请执行人:黄艳芝,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徐颖,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黄艳芝申请执行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9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艳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颖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徐颖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艳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徐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黄艳芝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徐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艳芝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徐颖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徐颖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艳芝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艳芝发现被执行人徐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福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