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8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林献忠,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缪巧,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斌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7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献忠、缪巧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献忠、缪巧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政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