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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恢855号

赵斌、林献忠、缪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斌;林献忠;缪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855号

申请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林献忠,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缪巧,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斌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7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献忠、缪巧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献忠、缪巧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政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