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04民初9032号
原告:哈尔滨益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56309331B,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
法定代表人:唐冶,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祥,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系该单位法务专员,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赵冉,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益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哈尔滨益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益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益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祥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