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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702民初11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与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6-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702民初114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汝涛,系该行行长。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为渝、雅瑟聪我独玛,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平,男,1995年12月9日生,普米族,住,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现在押)。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古城支行)诉被告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在宁蒗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古城支行诉称:2017年2月3日,被告熊平向原告申请金额人民币50万元贷款,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邮政古城支行向被告提供购置房屋贷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以所购置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祥和顺天颐园A区11栋301号房产即云(2017)古城区不动产权作为抵押物。2017年4月1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人民币50万元转给了被告熊平;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熊平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8年11月28日止,被告已逾期拖欠原告方本金人民币489902.89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7867.68元尚未归还,经原告方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截止2018年11月28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02.89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7867.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以合同约定计);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祥和顺天颐园A区11栋3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706.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平辩称:1、对起诉书的事实没有意见;2、本人因现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押,已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望法庭公正判决。原告邮政古城支行为主张自己的权益,向本院提交了八组证据即1、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4、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等;5、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6、截止2018年11月28日止的逾期账单;7、还款流水;8、律师收费标准;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八组证据的三性均无意见,但表示律师费用承担不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上述八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将作为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被告熊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7年2月3日,被告熊平向原告邮政古城支行申请金额人民币50万元贷款,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47年3月21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逾期可提前收回贷款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130号祥和顺天颐园A区11栋301号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并于2017年3月21日办理了抵押相关手续。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依照合同约定将借款人民币50万元转入被告的账户内;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熊平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2018年11月28日止,已拖欠借款本金489902.89元及利息、罚息7867.68元尚未归还,经原告方多次催收均未果,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邮政古城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人民币50万元转入被告熊平的账户内,履行了合同约定,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方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熊平为了向原告贷款提供的抵押房产已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原告已取得了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在被告熊平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原告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本院确认原告邮政古城支行对被告熊平所有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130号祥和顺天颐园A区11栋301号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原告方提出要求被告熊平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观点,经审查,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述观点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截止2018年11月28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02.89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7867.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以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熊平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情形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有权对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130号祥和顺天颐园A区11栋3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8元,减半收取4344元,由被告熊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 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艳梅【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