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组织机构代码31831436-8。
法定代表人:王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荣辉,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蔡荣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书面告知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蔡荣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3606.54元、罚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