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206执2947号之一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荣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荣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组织机构代码31831436-8。

法定代表人:王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荣辉,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蔡荣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书面告知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蔡荣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3606.54元、罚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