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陆佳,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郭开庆,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佳与被执行人郭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2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0元,保全费4155元,执行费98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赣D×××**号奥迪牌小车一辆,现发现该车,应予以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郭开庆名下的赣D×××**号奥迪牌小车一辆。
二、责令被执行人郭开庆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全部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修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