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11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程利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何大驴,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嵇翠红,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正威,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白程,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的银行、车辆、证劵、房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