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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11执1418号

程利明、何大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利明;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11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程利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何大驴,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嵇翠红,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正威,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白程,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的银行、车辆、证劵、房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何大驴、嵇翠红、何正威、白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