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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902执10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谢汉盛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谢汉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 被执行人谢汉盛,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证件号码452501196310054917。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谢汉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948号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该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64259.72元及利息、执行费2364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展

审判员 唐国富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