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4民初1713号
原告:泮高寿,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项鹤雁,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苏文,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泮高寿与被告邹苏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泮高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泮高寿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洪雪滢 代
书记员 叶 凯 ·2·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