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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执322号之一

李长华、张桂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长华;张桂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长华,男,汉族,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沧州市。

被执行人:张桂行,男,汉族,已死亡。 本院(2016)冀0903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桂行已于2016年9月19日死亡,该事实由被执行人张桂行所在单位沧州市中心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予以证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903执32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 陈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