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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02执2981号

孟子阳、郭洋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孟子阳;郭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孟子阳,男,1999年1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郭洋,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孟子阳与被执行人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8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5000.00元,缴纳执行费43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10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18年10月3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8年11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又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洋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802执2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志献

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

人民陪审员  马彦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海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