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7强清1号
申请人: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清算组。2019年11月11日,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清算组称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了清算职责,清算组未发现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财产,未接收到债权申报。故请求本院终结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程》第74条之规定,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碧芳洲度假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高晓颖
审判员 张立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