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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26民初2799号

陆增锡与陆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世界;陆增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26民初2799号 原告陆增锡,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陆世界,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原告陆增锡诉被告陆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30日受理,2018年12月2日,原告陆增锡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增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陆增锡负担。

审 判 长  韦 松

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

人民陪审员  屈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京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