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琼,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谭海斌,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宋琼申请执行谭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谭海斌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