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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282号之一

宋琼、谭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琼;谭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琼,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谭海斌,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宋琼申请执行谭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谭海斌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