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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3民初694号

周国林与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国林;朱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23民初694号

原告:周国林,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朱广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林诉被告朱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斯日吉莫德格负担。

审 判 长  敖特根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人民陪审员  木其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小牧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