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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执1325号

梁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梁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1执1325号 移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梁骁,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梁骁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继续追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移送执行的第三项内容已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完毕。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梁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第二项:“对被告人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继续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林

审判员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