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1执1372号 移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毛富元,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毛富元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富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移送执行的第二项内容已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完毕。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林
审判员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