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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执1372号

毛富元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毛富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1执1372号 移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毛富元,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毛富元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富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移送执行的第二项内容已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完毕。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2018)川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林

审判员  陈明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