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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2执恢190号

何武松、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武松;叶春;林芳;林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0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何武松,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春,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林芳,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林青松,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何武松诉叶春、林芳、林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作出(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春、林芳、林青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何武松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武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少文

审判员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