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328号之一申请人岳红利,曾用名岳胜利,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洪英,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岳红利申请执行张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岳红利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岳红利欠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张洪英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岳红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洪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