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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6执2519号

张保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张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6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方仕国际轻纺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张保林,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3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张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九万五千六百元。

二、驳回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九十八元,由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五百三十六元,由张保林负担一千八百六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菲蒂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保林于2019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长期履行,履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京0106执25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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