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18执984号之一

陈刚与邓长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刚;邓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8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邓长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邓长成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长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案无处置权。经本院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兴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