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8执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邓长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邓长成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长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案无处置权。经本院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兴婷 搜索“”